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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5, 2010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作者: Sahka (年獸)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時間: Sat Jun 5 21:48:12 2010

※ 引述《Themis (瑟米斯)》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185-4肇事逃逸罪 293 294遺棄罪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講義
: 4.想問的內容:

: (1)肇事逃逸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實務上似乎不限,學理上有限?

實務見解91年度台上字第5363

.....故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
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行為,即足成立本罪.......


而最新實務見解 96年台上字第6846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使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故為逃逸,使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
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黃榮堅老師說法:......因此對於一條件在事實上的存在,行為人不需要
有預見或遇見可能性,而是只要客觀上存在就可以



: (2)若是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停紅燈被喝醉酒的人乙撞到,對方受重傷,不管他直接離開,
: 是否會成立185-4
: (3)承上,若是該醉漢因而死亡,要論 293 或是 294?
: 因為自己無故意過失,應該無法論293吧?刑法之處罰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 至於是否依法令 契約應予以救助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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