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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22, 2010

Re: [課業] 刑法 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作者: sasman (sasma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 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時間: Wed Jun 23 00:21:03 2010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我剛看了方律師的刑總
: 在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時
: 通說實務(24上1262、89台上1675判決)一樣對於教唆者要論以教唆既遂
: 另 林鈺雄(刑總 p451) 陳志龍(月旦69 p14、p15)兩位老師原則上也採此說
: 此說為通說應該比較正確
: 其實這問題不難理解
: 一般而言以殺人這例子來說
: 殺錯人對一般大眾而言
: 不算是一件可以原諒的事情
: 因為你到頭來還是殺了一個人 犯罪者不可被原諒
: 所以把客體錯誤 用法定符合說來解 當成是原則
: 最後的結論就是不阻卻故意 還是故意殺人(正犯) 教唆殺人(共犯)
: (推論過程省略 反正一般的情況就不給阻卻故意)
: 而在某些例外的情況
: 才用邏輯來處理
: 讓犯罪行為的故意可以被阻卻
: 例如說 你要殺甲 可惜子彈打歪了 打土豆
: 這時候會被判未遂
: 那如果剛好地上躺著乙
: 打土豆的同時又剛好打死乙
: 原本要用客體錯誤處理的情形
: 卻因為邏輯上出了瑕疵
: 只好另創打擊錯誤
: 讓某甲的部分還是維持未遂
: 打土豆不小心打到某乙判他一個過失
: 這樣才能維持邏輯上的一貫性
: 同樣的邏輯搬到共犯或間接上面去
: 教唆殺人跟故意殺人的正犯一樣可惡
: 若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
: 不給阻卻故意(原則)
: 而將教唆犯換成間接正犯時 該怎麼辦呢?
: 為了維持邏輯一貫性
: 只好把間接正犯的例子 類比成拿在手上的那把槍(工具)
: 因此唯有間接正犯的情況才給阻卻故意

這裡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如果用法感情解釋

間接正犯的可罰性應該要比教唆犯高

如果教唆犯用客體錯誤 不阻卻故意處理

間接正犯卻用打擊錯誤 可阻卻故意而論過失

這樣共犯就比正犯嚴重?


這就類似幫助犯 正犯客體錯誤 依從屬性 故不影響還是客體錯誤

而教唆犯若採打擊錯誤

就變成幫助犯比教唆犯嚴重?

2 comments:

  1. 推 hoboks:感情跟邏輯會打架啊 123.193.12.81 06/23 01:09
    → hoboks:要我我也覺得鎖DRM很可惡 可是法律是處罰 123.193.12.81 06/23 01:10
    → hoboks:破DRM+散布的人 鎖DRM在法律上是正當行為 123.193.12.81 06/23 01:10
    → hoboks:雖然我也覺得間接正犯比較可惡 可是間接正 123.193.12.81 06/23 01:12
    → hoboks:犯的支配力強 若被支配者還不聽使喚 邏輯上 123.193.12.81 06/23 01:12
    → hoboks:只能類比成一隻在你手上很好操控的手槍 123.193.12.81 06/23 01:13
    → hoboks: (工具) 123.193.12.81 06/23 01:13
    推 b2243:NG蛋糕店最可惡 58.115.133.225 06/23 01:54
    → b2243:花錢鎖DRM很可惡,送錢給外國人 58.115.133.225 06/23 02:28
    → b2243:台奸洋奴賣國賊要不得! 不愛台灣! 58.115.133.225 06/23 02:29
    → b2243:NG 58.115.133.225 06/23 02:30
    推 hoboks:科科 123.193.12.81 06/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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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 zadpos:ARP packet會往下... 163.29.38.58 06/23 08:05
    → NiceAltec:定義我知道,所以答案是IP層囉? 125.232.71.125 06/23 08:45
    → IMDACO:大大對DRM怨念真深...... 122.121.29.43 06/23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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