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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7, 2010

[課業] 民法/ 違約金

作者: mimijoanna (mimi)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 違約金
時間: Sun Jun 27 21:16:50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違約金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5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四等


4.想問的內容:
甲乙約定甲不於約定時期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予乙,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甲給付遲延時,乙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另請求甲履行債務
B 約定之違約金推定為因甲履行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C 甲給付遲延後,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乙得另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 甲給付遲延時,乙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解除契約
答案是C

5.想法:
依民法第250條第二項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既然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那這樣
乙不是只能拿違約金,為什麼還可以另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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