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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 2010

[課業] 刑訴/再審原因

作者: souldragon (仆街)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再審原因
時間: Wed Jun 2 20:38:42 2010

1.考試科目:刑訴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再審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刑訴第420條

4.想問的內容:刑訴420最後寫得聲請再審的六點原因其中1,3,5情形之證明
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訴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這段完全看不懂意思?請問是在指什麼 thanks
5.想法:

另外我發現訴訟法相當鎖碎 上訴 抗告 再審 非常上訴等都有n條要件就算了
關係人對每件事的資格也很多不一致 例被告 代理人 辯護人 自訴人 檢方 輔佐人等
然後得聲請有些是直系[含直血直姻] 有些只有直血 有三旁二姻 也有只限三旁
符合資格的標準到底怎麼判斷?這些真的都背得起來嗎?

thanks

1 comment:

  1. → vios5941:你條文打錯,是1至3款跟第五款 06/02 21:29
    → vios5941:以第二款偽證罪來說,須經法院判決偽証有罪,才可為再審 06/0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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