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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7, 2010

Re: [心得]昨天鐵考佐級的公民,會不會難呀?

作者: lun168 (lu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昨天鐵考佐級的公民,會不會難呀?
時間: Sun Jun 27 21:42:10 2010

最新的法條這個才是最正確的
是這樣解釋才對
立法院昨近日(98.5.22)已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把過去我國「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
繼承人僅須用所得遺產來償還所繼承的債務,而無需連自己的身家都賠上
我國現行的繼承方式有三種,
1、概括繼承。2、限定繼承。3、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就是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的一切權利、義務;
財產、負債之謂。是全面性的接收,
不能盡挑好的才繼承,必須全部概括承受。
拋棄繼承則是透過法定的方式,也就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
自繼承開始(就是被繼承人往生時點)與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財產、負債,立於無關係
的地位。
限定繼承則是介於前述兩個極端中間的繼承方式。僅以所繼承得到的財產,負清償被繼承
人債務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從往生者處得到的財產不夠清償其債務,也就不必連自己的財產也要拿出
來償還。
而在概括繼承的狀況,則沒有這種類似停損的功能。
過去幾年所發生的父債子償,皆是概括繼承所致。絕大多數民眾,並不知曉
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繼承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的,一旦過了法律規定相關的時間點
,就自動成為「概括繼承」。這也就是有大學生背父債數千萬的案例的原因。
然而,在這次修法之後,自公佈實施後,就能大幅減少這種天上降下橫禍的情形。

你的法條不能說你錯
只是你的資料算是舊的了
陳萱的書的確之前是概括
但是修法是要解決掉概括的問題
再者為了這一題
我特別詢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這一題如果要以概括來論定的話→舊法OK
新法→已更正為「限定繼承」
所以這一題是爭論題很大的題目
再者3家的答案,有2家都是限定繼承
只有1家是概括
你有你的論點,我有我的參考來源
互相參考看看


※ 引述《saidohichi (阿一)》之銘言:
: 引用一下立法院網站民法1148修法理由
: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1598052200.htm
: 民法第五編繼承
: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修正)
: 條文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   二、現行民法繼承編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九十七
: 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復增訂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
: 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故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若不
: 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
: 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鑑於
: 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
: 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
: 第一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
: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
: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 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已為本次修正條文第二項繼承人均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所涵括,爰
: 予刪除。
:   四、繼承人依本條規定仍為概括繼承,故繼承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
: 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如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
: 務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無不當得利可言,繼承
: 人自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併予敘明
: 所以1148應該是概括繼承..吧?
: 有錯請指正..謝謝^^

1 comment:

  1. 推 arider:可是他的也是98.5.2的耶 114.42.78.220 06/27 21:44
    推 awanderer:而且他那個是隨同法律一同通過的立法理 59.115.211.121 06/27 21:45
    → awanderer:由 跟草案是由行政機關提出其自行解讀的 59.115.211.121 06/27 21:45
    → awanderer:效力不同 59.115.211.121 06/27 21:45
    推 saidohichi:你說新法是指6/10公布那次的1148嗎 218.168.223.140 06/27 21:46
    → saidohichi:我就是在講這次..最新的1148修法理由 218.168.223.140 06/27 21:46
    推 saidohichi:為什麼說我文章資料舊了? 218.168.223.140 06/27 21:48
    推 awanderer:另外 請出律師並沒有比較厲害 我就是被 59.115.211.121 06/27 21:48
    → saidohichi:意思是說你的解釋是比1148立法理由更新 218.168.223.140 06/27 21:48
    → saidohichi:的解釋?不太懂您的意思...orz 218.168.223.140 06/27 21:48
    → awanderer:一位民庭法官糾正說 新法已經沒有限定繼 59.115.211.121 06/27 21:48
    → lun168:我也很想選概括,概括的機率真的不高 111.255.28.24 06/27 21:48
    → awanderer:承的概念了 59.115.211.121 06/27 21:48
    → saidohichi:另外我回文是針對1148 我沒考公民 218.168.223.140 06/27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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